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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患本人未親自到診,醫師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立任何處方


依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:

病患本人未親自到診,醫師不得施行治療、開立任何處方及交付診斷書。違反規定,情節重大者,撤銷其醫師證書

本院依法規執行,不便之處,敬請見諒!


最後更新日期:2006/3/7 上午 12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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